《通知》明確,根據《國家醫保局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19〕47號)和國家衛生健康委《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推進上海市“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做好互聯網診療咨詢服務
各醫療機構要充分發揮互聯網醫療服務優勢,利用本單位的互聯網醫院平臺,免費開展新冠肺炎相關的網上咨詢、居家醫學觀察指導以及健康咨詢、便民服務等,引導患者有序就診,有效緩解線下門診壓力,推動互聯網診療咨詢服務在**防控及日常健康管理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
二、規范互聯網復診服務收費管理
公立醫療機構開設的互聯網醫院,由不同級別醫務人員提供的互聯網復診服務,均按照實體醫療機構“普通門診診查費”項目的價格標準執行。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不屬于診療活動的服務以及非醫務人員提供的服務,不得作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向患者收費。
三、試行互聯網特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試行“互聯網遠程特約高級專家診察費”“互聯網遠程會診費”等互聯網特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公立醫療機構經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同時具有互聯網診療服務和特需門診服務資質的,可按照成本加適當盈余同時兼顧市場供應情況的原則自主定價。
醫療機構應按照《上海市公立醫療機構門診醫師出診管理辦法(試行)》(滬衛規〔2019〕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醫療機構門診管理工作的通知》(滬衛計醫〔2018〕38號)等有關規定,加強特需醫療服務管理,醫師本人出診,做好就診記錄。
醫療機構應規范互聯網特需醫療服務定價行為,嚴格按照價格項目規范的要求開展服務和收費,嚴格控制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數量和費用所占比例不超過**醫療服務的10%。醫療機構在開展互聯網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前,應將服務內容、價格標準和收費說明等情況,分別報送市醫療保障局和市衛生健康委備案,接受醫保、衛生健康部門對價格水平的指導調控。備案價格一經確定,原則上六個月內不得變動。
四、醫保支付
互聯網復診診察費按照本市普通門診診查類項目支付。互聯網遠程特約高級專家診察費、互聯網遠程會診費暫不納入本市基本醫療**支付范圍。
五、監督管理
醫療機構應建立價格公示和事先告知制度,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項目內涵、計價單位、價格說明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患者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誘導或強制患者接受“互聯網+”醫療服務。各級醫保、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互聯網醫院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查處。
注:文章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